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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3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民初23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平社。委托代理人刘秀平。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新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