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0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法德电器有限公司与张丰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德电器有限公司,张丰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0808号原告:法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德电器),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区纬六东路经5路5号。法德代表人:杨法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XX,系公司员工。被告:张丰铭。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德电器与被告张丰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德电器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法德电器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丰铭的起诉。���件受理费153元(已减半),由原告法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