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宁审判员 赵先俊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闽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