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刑初72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建国,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建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2016年4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宋建国驾驶沪D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安丘市市北区莲花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A1062号路灯杆西侧处时,因被告人宋建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和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导致与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顺行的邱某碰撞,致邱某受伤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建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建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宋建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宋建国驾驶沪D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安丘市市北区莲花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A1062号路灯杆西侧处时,因被告人宋建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和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导致与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顺行的邱某追尾碰撞,致邱某受伤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建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宋建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其年龄等身份情况;(2)安丘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宋建国打电话报警;(3)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宋建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无事故责任;(4)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宋建国准驾车型为B2及肇事车辆的相关情况。2、证人证言(1)范某某证实:2016年1月19日19时许,我丈夫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2)王某证实:宋建国是我雇佣的驾驶员,他驾驶我的沪D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山东省安丘市与1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3、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邱某系严重颅脑及胸腹部损伤死亡,伤情符合交通事故伤情特征。(2)山东恒源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研究所事故技术鉴定科研意见书证实,沪D号重型厢式货车制动有效、灯光有效;事故发生时沪D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约为68km∕h。(3)潍坊市公安局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宋建国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4、现场勘查笔录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证实,肇事现场方位、现场遗留物、痕迹等情况。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宋建国供述,证实其交通肇事的案发过程及事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应予采信。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我院已经作出(2016)鲁0784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邱某亲属855000元,被害人亲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建国自愿给付被害人亲属5万元补偿款,其中2万元已经给付被害人亲属,3万元于2016年3月23日交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建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宋建国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建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玉叶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代理书记员 刘奕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