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传约与肖汉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约,肖汉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854号原告:王传约,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115号3栋6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501225491X。被告:肖汉江,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韩寨村良庄27户,身份证号码34212119670821761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约诉被告肖汉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传约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汉江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约撤回对被告肖汉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传约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鑫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