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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传约与肖汉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约,肖汉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854号原告:王传约,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115号3栋6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501225491X。被告:肖汉江,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韩寨村良庄27户,身份证号码34212119670821761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约诉被告肖汉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传约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汉江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约撤回对被告肖汉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传约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鑫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