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济力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与徐树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济力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徐树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01131号原告:安徽济力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苹果公寓2#4楼,组织机构代码56895594-2。法定代表人:张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树兴,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曹荣聪,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济力建材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树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树兴的银行存款2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提供房产权利人韦秀伦位XX房产为其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树兴的银行存款2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房产权利人韦秀伦位于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