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84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