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仓农资有限公司与黄铭彬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金仓农资有限公司,黄铭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仓农资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李红兵被执行人黄铭彬,证件号码450122197705296016。本院在审理南宁市金仓农资有限公司申请黄铭彬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南宁市金仓农资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南宁市金仓农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