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行审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刚、林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刚,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05行审124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曹广强,该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刚,塔山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厉洪梅,塔山服务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刚。被申请人林梅。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刚、林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云汉审 判 员 侯宗新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韦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