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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赛力克·居马德里与居曼·斯马胡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力克·居马德里,居曼·斯马胡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赛力克·居马德里,男,哈萨克族,1982年3月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居曼·斯马胡里,男,哈萨克族,1984年1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赛力克·居马德里与被执行人居曼·斯马胡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萨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赛力克·居马德里的要求,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件款3336元,诉讼费225元,合计356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居曼·斯马胡里依法进行了“四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赛力克·居马德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萨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丹       乃审 判 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代理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萨玛丽 · 萨依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