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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北京占海防水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曹英桥、宣善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占海防水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曹英桥,宣善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92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占海防水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合肥市长江路658号棉麻公司综合楼102号。负责人:张明好,经理。被执行人:曹英桥,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宣善慈,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英桥所有的合肥市张洼路名景园(合产:321849)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曹英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曹英桥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曹英桥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肥东执字第01922号: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曹英桥所有的合肥市张洼路名景园(合产:321849)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5〕肥东执字第01922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5〕肥东执字第019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被执行人曹英桥所有的合肥市张洼路名景园(合产:321849)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