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德兵社区矫正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德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刑更1号被告人宋德兵,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屏山县。2015年4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5)屏山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德兵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屏山县司法局于2016年3月1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宋德兵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屏山县司法局提出,罪犯宋德兵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罪犯宋德兵于2016年2月13日按规定通过电话向大乘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次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湖南、河南等地,于15日到达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范围。期间屏山司法局多次联系宋德兵及其家属,但其拒不接听电话,且不予家人联系,至今滞留外省不归。故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宋德兵脱离监管为由请求撤销缓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查明,罪犯宋德兵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宋德兵于2016年2月13日按规定通过电话向大乘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后于次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大乘司法所发现宋德兵擅自离开后,通过走访未找到宋德兵,及时向其家庭成员、村民委员会、屏山县大乘镇综治办等了解行踪,虽未发现其下落,但能够通过其随身携带的监管设备查询其准确位置。在此期间,大乘镇司法所提请公安机关协助追查,同时屏山县司法局通过安徽司法行政机关找到宋德兵要求其回屏山县接受社区矫正,罪犯宋德兵已于2016年4月13日回到屏山县大乘镇。本院认为,罪犯宋德兵虽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但其并非下落不明,且在接到安徽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后及时返回屏山县接受社区矫正,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罪犯宋德兵自通知之日起拒绝回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的脱离监管期间超过一个月。依照《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经查找,能够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下落的,应通知其回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对拒不服从的,从通知之日起计算其脱离监管的日期”、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撤销罪犯宋德兵缓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华审 判 员 陈 林代理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