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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艾由不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3号罪犯马艾由不,男,生于1983年5月24日,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兰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16日维持。2014年2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6次,获积分358分,2014、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艾由不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马斌代理审判员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瑞    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