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张贺生与确山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生,确山县国土资源局,方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泌行初字第00092号原告张贺生,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确山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确山县建设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蒋银,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周喜才,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方宏,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张贺生诉被告确山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方宏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贺生负担。审 判 长 常文涛审 判 员 张一峰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