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武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住华县。被执行人武某某,女,��族,住华县。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商品款4000元及被侵占的门面房一间。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患有精神疾病,同时又无固定职业和收入,仅靠现经营的两间门面房收入看病和生活,加之,被执行人又多年上访告状。若强制执行将会给被执行人造成更大伤害,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故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律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固定收入,紧靠现有两间门面房经营为生,且精神疾病又在医疗之中,固���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渭中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继忠审 判 员 李根平代理审判长 张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广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