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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浩与向三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向三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416号原告:李浩。被告:向三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诉被告向三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以被告向三桃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三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浩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