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田某某、田某、姜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田某某,田某,姜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488号原告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徐建双母亲),女。被告田某某,男。被告田某,女。被告姜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田某、姜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立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文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