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与李季、罗艳霞、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李季,罗艳霞,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被执行人李季,男。被执行人罗艳霞,女。被执行人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与李季、罗艳霞、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证执字第8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季、罗艳霞、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45540.35元,执行费358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押被执行人李季、罗艳霞名下JCM牌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型:922C,机号:110962,发动机号:73144008)。2016年4月25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申请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另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件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129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答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