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俞定顺诉上海市胸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俞定顺,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X城XX村XX号XX室。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国华,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X城XX村XX号XX室。以上两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市胸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俞定顺、张国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胸科医院(以下简称胸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俞定顺、张国华申请再审称:1、其二人之子俞某某因患“二尖瓣关闭不全”至胸科医院住院治疗,胸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玩忽职守,导致俞某某死亡,严重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并给其二人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2、胸科医院提供的患者病历资料不全,影响了鉴定结果;3、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死于“复张性肺水肿”,此与患者死亡前的临床表现不��全相符,患者出现高热等症状,符合“大叶性肺炎”的临床表现。据此,其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再审。胸科医院提交书面意见称:1、一审法院已经先后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和上海市医学会对涉案医疗争议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为其疾病诊断明确,术前检查完善,治疗措施积极,过错仅为术后病程记录不严谨,故俞定顺、张国华单方面的陈述不能反驳鉴定意见,也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其在病历记录方面的瑕疵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此两级医学会均已予以明确,而一审为此判令其补偿俞定顺、张国华1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已充分保护了俞定顺、张国华的利益。据此,其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俞定顺、张国华���再审申请。本院审查中,俞定顺于2016年3月3日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对本次医疗争议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1、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上海市胸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床边胸片未及时补正式报告;术后病程记录不规范;缺乏书面告知(术后的复张性肺水肿的危险性、尸体解剖),但与患者俞某某最终死亡的状况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俞定顺、张国华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一审法院又委托上海市医学会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1、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上海市胸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病历不规范、告知欠充分的医疗过错,但与患者俞某某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上海市医学会针对俞定顺、张国华的异议还出具了书面答复。故一审法院根据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出的判决依法有据。现张国华主张胸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玩忽职守,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而针对胸科医院病历不规范、告知欠充分的问题,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均明确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病例不规范问题不能成为张国华申请再审的理由。张国华另主张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死于“复张性肺水肿”有误、患者去世前的临床表现更符合“大叶性肺炎”等意见,不能推翻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俞定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去世,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再进行审查。综上所述,张国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国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周 翔审判员 毛慧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茅海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