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2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520号原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稳权,男。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孝强于向2016年4月2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黄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辛伯振人民陪审员  黄虎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光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