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520号原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稳权,男。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孝强于向2016年4月2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黄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辛伯振人民陪审员 黄虎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光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