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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军与河南省世纪鸿源实业有限公司、陈明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军,河南省世纪鸿源实业有限公司,陈明珠,新密市汇得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37-1号原告冯军,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2月19日。被告河南省世纪鸿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法定代表人任常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明珠。被告新密市汇得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陈明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军诉被告河南省世纪鸿源实业有限公司、陈明珠、新密市汇得鑫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军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华超审 判 员  楚永超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