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军与河南省世纪鸿源实业有限公司、陈明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军,河南省世纪鸿源实业有限公司,陈明珠,新密市汇得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37-1号原告冯军,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2月19日。被告河南省世纪鸿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法定代表人任常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明珠。被告新密市汇得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陈明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军诉被告河南省世纪鸿源实业有限公司、陈明珠、新密市汇得鑫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军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华超审 判 员 楚永超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