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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建与重庆市合川区运通汽车驾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重庆市合川区运通汽车驾校有限公司,张旭,杨进团,陈伟,周小愍,姚和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827号原告王建,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运通汽车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杨进团,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张旭,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陈伟,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第三人周小愍,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姚和平,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运通汽车驾校有限公司,第三人杨进团、张旭、陈伟、周小愍、姚和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邓鸿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