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周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078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周甲,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