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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周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078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周甲,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