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沈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艳玲与河南省昊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玲,河南省昊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沈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昊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李东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艳玲申请执行河南省昊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