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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金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174-1号原告:金某。被告:蒋某。委托代理人:陈新利,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梦怡,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正在协议离婚条件,谈妥后会自行前往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金某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