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金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174-1号原告:金某。被告:蒋某。委托代理人:陈新利,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梦怡,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正在协议离婚条件,谈妥后会自行前往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金某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