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7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2等与朱×7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1,朱×3,宇×,朱×4,朱×6,朱×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7545号原告朱×1,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原告兼原告朱×1法定代理人朱×2,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艳丽,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3,女,1943年10月11日出生,×××。原告宇×,女,1968年6月2日出生。原告朱×4,女,1996年4月2日出生。原告兼原告朱×3、朱×4、宇×委托代理人朱×5,女,1952年12月17日出生。原告朱×6,男,1946年4月15日出生。被告朱×7,男,1954年8月2日出生,退休。委托代理人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2、朱×1、朱×3、宇文×、朱×4、朱×5、朱×6诉被告朱×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2于2016年4月23日、原告朱×1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7的起诉。原告朱×3、宇×、朱×4、朱×5、朱×6为本院依职权追加的共同原告。本院认为,原告朱×2、朱×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7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2、朱×1撤回对被告朱×7的起诉。审 判 长 赵 玲人民陪审员 冯 迪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霍云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