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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归某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归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4刑初33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39岁,汉族,��中文化,农民。2015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5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扶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被告人归某某(又名“归虎娃”),男,39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1月5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扶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归某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归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10月下旬至1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为筹集毒资,经与被告人归某某及另一男子(身份待查)预谋后,两人结伙驾驶摩托车窜至扶风县城寻找单身女性,伺机“飞车”抢夺。发现作案目标后,由归某某或另一男子驾驶摩托车跟踪被害人,由坐在后座上的张某某趁被害人不备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后加速逃离,所得赃款分割后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张某某作案3次,抢夺财物价值9024元;被告人归某某作案2次,抢夺金额5000元。1、2015年10月22日上午1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归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扶风县境内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张红彦独自骑电动车行驶后,二人采取上述手段,在扶风县城新区法汤公路关中风情园向北约100米处,抢夺张红彦放在电动车踏板处的手提包后加速逃离现场。抢得包内现金3000元、老年手机一部等物品。现金二人分割后均用于购买毒品吸食。2、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另一男子(身份待查)驾驶摩托车窜至扶风县佛光路均谊村杨珣路路口附近,采取上述手段,抢走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赵小妮放在电动车踏板处的单肩背包一个后加速逃离现场,获包内现金3080元、白色宏碁A1-810型平板电脑一部等物品。张某某将将所分赃款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2016年1月25日,经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平板电脑价值944元。3、2015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归某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扶风县佛光路北段南佐村文教路路口附近,采取上述手段,抢夺驾驶电动车行驶的被害人范建妹放在电动车踏板处的手提包一个后加速逃离现场。抢得包内现金300余元、银行卡等物品。张某某发现其中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遂持银行卡在乾县临平镇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得现金1700元后隐匿,分给归某某130元。所获赃款二人均用于购买毒品吸食。被害人报案后,侦查机关通过调取监控、辨认比对、技术侦查等手段,确定张某某、归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同月8日11时许,归某某被乾县公安局民警在乾县新阳乡邵剡村村口抓获。当日下午,在归某某的协助下,张某某被民警在邵剡村抓获。张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其抢夺事实,后侦查人员出示部分已经掌握的证据后,张某某方供述了其3次抢夺的犯罪事实;归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其2次抢夺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庭审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扶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上述3宗抢夺案件受立案时间等。2、传唤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文书证实对二被告人��取强制措施时间、种类等。3、扶风县公安局结案报告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侦破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等。4、二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刑事前科情况。6、乾县看守所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21日刑罚执行完毕被释放。7、收款收据证实被害人赵小妮被抢宏碁A1-810型平板电脑购价1180元。8、扶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涉案财物被丢弃未追回,且因被害人未能提供物品品牌、型号等未能作价格鉴定;涉案的另一嫌疑人身份仍未查明。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5年12月4日被害人范建妹账号为6221887930012847481的银行卡,在乾县临平镇营业所自助取款机上��款17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宗瑞(法门镇西龙村卫生室医生)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3日早上,张红彦到卫生室就诊,他检查后,发现张红彦左腿膝关节至胯关节大面积淤青,是软组织挫伤,进行了输液消炎治疗,10月31日基本痊愈。处方上误将张红彦的名字写成了“张红艳”。2、证人樊广年(被害人范建妹的丈夫)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16时许,范建妹给他打电话称在佛光路上被人抢了,他开车赶到佛光路南佐村文教路附近,看见范建妹脸色苍白,称两个男子骑摩托车抢去电动车踏板上的1个蓝色包,包里有300余元、银行卡、身份证。当日16时58分,范建妹收到邮储短信通知银行卡被取走1700元,范建妹称被抢的包里有一张邮政银行卡6221887930012847481,背面有密码。3、证人吕少龙(被害人赵小妮的同事)的证言证实:2015���11月1日,他骑摩托车在佛光路上遇到赵小妮,赵小妮称两个男的骑着摩托车抢了她的包,包里有3000多元钱、平板电脑、银行卡等,他打电话报了警。(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红彦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2日,她骑电瓶车行至法汤高速关中风情园北约100米处,两个小伙骑一辆125型两轮摩托车从车边过时,后座的一个男的伸手抢去了自己放在脚踏板的手提包,之后把她怕出事故往旁边躲,结果电动车倒在路边,她左腿受伤。她包内有现金3000元、2张农业银行卡、她的身份证、一部老年手机、一把天堂牌雨伞。2、被害人赵小妮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日14时许,她骑电动车行至扶风县佛光路中段均谊村杨珣路路口附近,两个男子骑一辆125摩托车从她车边过时把她往路边挤,她减速后,后座的一个男抢去了她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1个黑色单肩包,之后加速往北跑了。包内有现金3080元、白色宏碁A1-810型平板电脑1部、2张银行卡、她的身份证等物品。3、被害人范建妹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4日16时许,她骑电动摩托车在佛光路南佐村附近行驶,两个男子骑摩托车把她往路边挤,她减速后,后座的男子抢去她电动车踏板上的蓝色手提包,加速向北跑了。包里有现金300余元、4张左右银行卡、身份证,其中一张邮政银行卡背面有密码。当日17时许,她收到短信通知该卡被取走1700元。(四)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他没钱买毒品,就打电话和归某某商量好到扶风“弄事”(指抢包),弄点钱买毒品。他骑摩托车接上归虎娃之后。二人沿乾县通往扶风的公路向扶风方向走到扶风县城新区大转盘时,看见一个30多岁的女的,骑一辆电动摩托���往县城北走,在车踏板处放了一个女式挎包。二人一直跟到县城东边出了县城,然后沿法汤高速公路向北走了大约30多米,见周围没有人,归某某骑车靠近那个30多岁的女的同时,他弯腰从那个30多岁女的骑的电动车踏板处将包抢走了。当时车速比较快,抢包时不知道包挂在什么地方了,将对方的电动车拽倒了。得手后,归某某骑车带着他加速逃跑了。抢到的包里有3000多元钱现金。现金二人平分了,一人分了1500元钱,包扔在的公路边了。所分赃款他全部购买毒品吸食了。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他没有钱买毒品,给一个20多岁的年轻小伙(不知其姓名)打电话,二人商量到扶风去抢包,张某某骑其父张云峰的摩托车从家出发,在乾县临平街道接上那个20多岁的年轻小伙后,沿乾县通往扶风的公路向扶风方向行驶,行至扶风县城新区北边的一条大宽路时,看见一个30多岁的女的,骑一辆电动踏板摩托车往北走,在车踏板处方放了一个女式挎包。年轻小伙骑摩托车靠近那个女的,张某某弯腰从那个女的骑的电动车踏板处将包抢走了。抢得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平板电脑一台,平板电脑被那个小伙拿去了,现金二人平分,他将分得的1500元购买毒品吸食了。二人逃跑的过程中把包扔在的公路边了,具体位置记不清了。2015年12月4日,他打电话和归某某商量到扶风去抢包,弄点钱买毒品。二人骑摩托车行至扶风县城新区北边的一条宽路时,看见一个30多岁的女的,骑一辆电动踏板摩托车往北走,踏板处放了一个女式挎包。归某某骑车靠近那个女的,张某某弯腰从那电动车踏板处将包抢走了。抢到的包里有现金300元,还有一张邮政银行的储蓄卡,卡的背面写有密码,在路过临平镇的时候,张某某从临平镇邮政储蓄所用这张卡取了1700元钱,他骗归某某说卡上没钱,只给归某某分了150元,他将所得1850元全部购买毒品吸食了。二人逃跑的过程中把包、银行卡扔在的公路边了,具体位置记不清了。2、被告人归某某的供述: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张某某打电话说没钱花了,和他商量到扶风抢包,他同意了。二人骑张某某的摩托车行至扶风县城新区关中风情园门楼子东边大十字北,发现有一个妇女骑着红色踏板电动车,踏板上放着一个手提包,他骑车靠近那个女的同时,张某某弯腰从那个女的脚下把包抢走了,将对方的电动车逼倒了。抢的包里有3000多元钱的现金、银行卡、身份证、雨伞等。二人把钱分了,他分了1300多元,其中300元购买毒品吸食了,剩余钱他花了。2015年12月初的一天中午11点左右,张某某打电话让他出去逛。二人见面后,张某某说没钱了,他说他也没钱,张某某说抡包就有钱了,他同意了。二人骑摩托车行至法门镇南边一条南北的大路时,看见一个女的骑一辆踏板电动车往北走,脚下踏板处放个包。张某某让他骑车靠近那个女的,张某某弯腰把那个女的脚下的手提包拽走了。二人逃跑的过程中把包、银行卡扔在扶乾路扶风乾县交界的地方路边苹果地里了。抢的包里有现金300元,给他分了130元,还有一张邮政银行的储蓄卡,卡的背面写有数字。在路过临平镇的时候,张某某从临平镇邮政储蓄所用这张卡取钱,后来张某某告诉他卡里没有钱。他分的130元,买了100元毒品吸食了,其他钱花了。(五)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扶价认字(2016)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赵小妮被抢的白色宏碁平板电脑价格为944元。(六)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归某某分别辨认出了作案地点分别位于扶风县城新区法汤公路关中风情园十字向北约100米处、扶风县佛光路均谊村杨珣路路口附近、扶风县佛光路北段南佐村文教路路口附近;2、被害人张红彦、范建妹、赵小妮、证人吕少龙辨认出了案发地点与两被告人辨认的抢夺地点一致;3、两被告人互相辨认出了对方是与其一起抢夺的人;4、被害人赵小妮辨认出了抢她包的人是张某某。(七)视听资料及相关截图证实:2015年10月22日、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归某某二人骑摩托车分别出现在扶风县关中风情园、扶风初中十字的情况。同年12月4日16时47分,被告人张某某进入乾县临平镇邮政银行ATM营业厅取款。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分工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扶风县城,乘独自骑行电动车的被害���不备,抢夺被害人提包后加速逃离现场、夺取被害人包内财物。被告人张某某作案3次,抢夺财物价值902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归某某作案2次,抢夺金额5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属累犯、多次抢夺,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依法应从重处罚;为筹集毒资抢夺,应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归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长张军伟人民陪审员  马海林人民陪审员  费治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辰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