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坤与被执行人锦众晟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坤,盘锦众晟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杨坤,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大洼镇。被执行人盘锦众晟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李天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坤与被执行人锦众晟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校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