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中储粮大同御东直属库与被告大同市鹿城海鲜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中储粮大同御东直属库,大同市鹿城海鲜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085号原原告山西中储粮大同御东直属库,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肖家寨村。法定代表人贺顺平,该直属库经理。被告大同市鹿城海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操场城街149号。法定代表人繆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中储粮大同御东直属库与被告大同市鹿城海鲜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大同市鹿城海鲜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