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彭四明、张瑞元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四明,张瑞元,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湖南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1887号原告彭四明。原告张瑞元。被告陈伟。本院受理原告彭四明、张瑞元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一案中,彭四明、张瑞元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彭四明、张瑞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四明、张瑞元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本院决定,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蒋成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韩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