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9001民特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雅明、杨雪兰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雅明,杨雪兰,王波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126号申请人王雅明。申请人杨雪兰。申请人王波,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雅明、杨雪兰、王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杨雪兰与被继承人王永昌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个女儿为:长女王雅明,次女王波。杨雪兰与王永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石河子市叁拾小区X栋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一套。2004年7月20日,王永昌因病死亡生前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王永昌之妻杨雪兰、女王雅明,王波为被继承人王永昌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三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石河子市叁拾小区X栋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除50%的产权为杨雪兰所有外,另50%的产权为被继承人王永昌的遗产,由王雅明一人继承;二、杨雪兰、王波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雅明、杨雪兰、王波于2016年4月21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筱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