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车某与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090号原告:车某。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某。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