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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郭满涛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郭满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大辛屯二社区。法定代表人:张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宁,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委托代理人:邵朗,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铁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满涛,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张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满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3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春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莉(主审)、李晓颖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郭满涛向原审法院诉称:2008年3月17日,郭满涛开始在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上班,从事电力运行于维修工作,并于2013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未依法替郭满涛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要求郭满涛实行值班制度,上24小时休48小时,每月超时工作66小时。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拖欠郭满涛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绩效工资5058.37元,拖欠2015年4月及5月工资9032.8元。2015年5月20日,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郭满涛学历造假为由,在合同期限内单方面宣布解除与郭满涛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极大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责任。郭满涛诉至法院,要求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给付郭满涛经济赔偿金57847.65元,给付绩效工资6800元,加班费53330.35元,给付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工资7800元,以上共计125778元。要求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补交郭满涛从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的社会保险。要求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赔偿因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造成的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损失17000元;要求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为郭满涛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或自行赔偿郭满涛应取得的失业保险30000元。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辩称: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郭满涛合法解除劳动合同。1、学历确认单郭满涛自愿签署,学历确认单中明确了虚假学历的后果;2、用人单位以学信网查询学历确认学历是符合国家规定的,郭满涛的学历无法在学信网上查询,至今也未能提供能证明其学历真实性的材料;3、郭满涛所提供的证书显示的学校亦不在教育部公布的《全国高等学校名单中》,对于违规招生的单位,其所招生的学生学籍、发放的毕业证书国家均不予承认;4、不被认可的学历就是虚假学历,是社会公认的事实,沈阳市中院的认定标准也与事实及社会认知严重不符;5、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在所谓的“民教网”上也未能查到郭满涛学历;6、近年来各大新闻媒体有关于假大学、假学历有大量报道,并列明了一些打着民办大学幌子的“野鸡”大学,其中有此次系列案件中部分郭满涛的“毕业学校”;7、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学历调查,请法院依法依职权核查并向教育部门调查询问,依法得出权威、客观的结论。故除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认可给付郭满涛的项目外,其他均不同意给付。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郭满涛开始在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上班,2009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标准工时工作制,月工资标准为1200元;2010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标准工时工作制,月工资为1200元,2011年12月3日变更合同内容为:2011年12月起将工作时制及休息休假由原来标准工时制变更为综合工时制。2013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结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月工资为2000元、2014年1月1日变更合同内定为:自2014年1月1日起工资变更为3400元每月份。2013年6月至12月期间,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停业整顿。2014年1月9日,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薪酬体系中,确认学历影响个人工资定级,郭满涛签署学历确认单,确认其学历为函授大专,毕业院校为北京建筑工业学院,如学历虚假,郭满涛同意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起,按郭满涛北京建筑工业学院机电一体化专业函授大专学历发放工资,工资由每月2900元变更为每3300元。其中学历工资为100元(原学历工资为0元)。2015年5月22日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郭满涛学历存在造假为由与郭满涛解除劳动合同。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未给郭满涛发放2015年4、5月工资及2015年2月至5月绩效工资。经双方确认,郭满涛剩余加班天数为0天,未休带薪年休假0天。原告从事运行电工岗位。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实行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的三班倒,每班时间内吃两顿饭合计用时1小时。审理中,双方均认可现已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因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给付郭满涛的失业保险金数额为2720.44元,郭满涛声不予认可。2015年6月17日,郭满涛向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901.81元,绩效工资5058.37,加班费及年假工资156049.4元,给付2015年4月及5月工资9032.8元,以上合计共257042.38元;补缴郭满涛从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申请人工资标准赔付至出具之日止,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于当日以郭满涛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郭满涛要求的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郭满涛自2008年3月入职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可见郭满涛的条件能够满足该工作岗位的需要。2014年1月双方签署《学历确认单》确定的郭满涛学历为函授大专。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以郭满涛北京建筑工业学院函授大专是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符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只要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均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关于郭满涛的函授大专学历,经原审法院核实,该学校为网上公布的第一批虚假大学名单中。可以认定郭满涛该学历确为虚假学历,故郭满涛主张的拖欠工资、赔偿金、加班费、绩效工资等请求均应按原学历标准计算。经原审法院核算,郭满涛离职前十二个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平均工资为3646.67元,予以确认,郭满涛在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工作时间为7年2个月5天,经济赔偿金为3646.67×7.5×2=54700.05元。关于郭满涛要求2015年4月及2015年5月拖欠工资,经核算4月工资为2810元(基本工资2610元+应发学历工资0元+全勤奖100元+工龄工资100元),5月工资1924.1元(基本工资2610元+应发学历工资0元+全勤奖0元+工龄工资100元)×0.71(上班22天),共计4734.1元;关于离满涛要求2015年2月至2015年3月拖欠工资600元,系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扣除个人应缴部分保险费用,该部分并未经仲裁,不予处理。对于郭满涛主张应发绩效工资,因2013年6月至12月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公司停产,此事实已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1918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故对于该阶段郭满涛主张的绩效工资不予认定。对于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应发绩效工资,应按照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供工资表核定,即2015年2月562.6元,2015年3月464元、2015年4月522元,关于郭满涛5月期间绩效工资为411.8元{绩效工资580元×0.71(5月系数本院按照22号离职计算为)},故郭满涛要求绩效工资数额总和应为1960.4元;关于郭满涛要求的加班费,郭满涛从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离职执行综合工时工作制,确认为郭满涛工资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共19个月期间1200元/月,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共6个月期间2000元/月,每月加班时间为56小时(240小时-174小时-10小时),故郭满涛加班费为16800元(1200元÷21.75天÷8小时×56小时×19月×1.5倍+2000元÷21.75天÷8小时×56小时×6月×1.5倍)。关于郭满涛要求的未结算加班天数的加班费,因其剩余未结算天数为0,故未结算加班天数加班费为0元;经核算郭满涛的加班费总数合计为16800元。关于郭满涛要求失业保险金,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计算数额2720.44元,郭满涛认可,予以确认。关于郭满涛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的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故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应向社保部门寻求解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十日内向原告郭满涛支付经济赔偿金54700.05元;二、被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十日内向原告郭满涛支付拖欠工资4734.1元三、被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十日内向原告郭满涛支付绩效工资1960.4元;四、被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十日内向原告郭满涛支付加班费16800元;五、被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十日内向原告郭满涛支付失业保险金2720.44元;如被告逾期未履行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第一、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被上诉人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上诉人因此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交虚假学历,导致上诉人受骗变更劳动合同提高工资发放,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第二、原审关于工资、失业保险金、绩效工资的判决不当。被上诉人以欺骗的手段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上诉人因此扣除被上诉人的工资款予以赔偿合情合理。被上诉人之所以未能领取失业金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郭满涛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14年1月9日在双方签署的《学历确认单》中约定,因学历影响个人工资定级,郭满涛承诺所提供的学历证书都是真实可查的,如公司发现提供的信息有虚假、欺诈成份的,郭满涛同意公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原审法院未对该约定的效力进行审查。郭满涛主张其毕业于北京建筑工业学院,原审法院应当查明郭满涛的学历是否属于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是否存在虚假、欺诈。原审法院重审时应查明上述事实,依据《劳动合同》和《学历确认单》中的有关约定,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为合法解除,并在此基础上对郭满涛的诉讼请求依法做出裁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37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审判长  李春野审判员  董 莉审判员  李晓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席红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