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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强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2行初58号原告李强,男。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法定代表人阳波,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江伟,男。委托代理人张松,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强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李强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李强。审 判 长  孟 强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英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