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6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闫金存申请杨利兵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存,杨利兵,赵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金存,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个体,杭锦旗人。被执行人杨利兵(曾用名杨利斌),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个体,杭锦旗人。被执行人赵翠英,女,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达旗人。申请执行人闫金存与被执行人杨利兵、赵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翠英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翠英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布 拉 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