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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更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韩国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516号罪犯韩国亮,男,生于1966年4月22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国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2015年1月27日共裁定减刑1年9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国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韩国亮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韩国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国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