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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美凤与宁波欧上照明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美凤,宁波欧上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537号原告:胡美凤。委托代理人:张朝惠,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宁波欧上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隆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美凤与被告宁波欧上照明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美凤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美凤负担。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佳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