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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家强与李文英、葛吉炯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家强,李文英,葛吉炯,葛凌潇,刘入源,冯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93-2号原告吴家强,男,1977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李文英,女,1966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葛吉炯,男,1963年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葛凌潇,男,1991年4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刘入源,男,1977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冯滟,女,1981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做出(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9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于2015年12月22日查封了被告冯滟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一段19号4栋1层1××号的房产一套(权证号:监证xxxxx28,业务件号:权xxxxx90)。现因原告吴家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滟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一段19号4栋1层1××号房产(权证号:监证xxxxx28,业务件号:权xxxxx90)的查封。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