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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323号原告金某某。被告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翠娜第1页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