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7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7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01月02日,汉族,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03月16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6年03月25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04月05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0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0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3月0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汝南县张坡农场院内东侧及西侧副业院内的100棵杨树砍伐。经鉴定,被伐立木材积为12.1835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罗某、王某乙看、夏某、陈某劝的证言、滥伐林木编号、根径及相应材积一览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立木材积测算报告、汝南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抓获证明、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