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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顶军与栾发娟、王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顶军,栾发娟,王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0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被执行人:栾发娟,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昌兵,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王顶军申请执行栾发娟、王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栾发娟、王昌兵存款19819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