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黄泽孝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63号罪犯黄泽孝,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日作出(2004)青白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泽孝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4月6日、2010年7月14日、2012年7月24日、2014年4月29日4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泽孝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泽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2.2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泽孝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泽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3年5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