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法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子军与被执行人白媛、赵文明、高凯、马艳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军,白媛,赵文明,高凯,马艳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陈子军,男。被执行人白媛,女。被执行人赵文明,男。被执行人高凯,男。被执行人马艳蓉,女。申请执行人陈子军与被执行人白媛、赵文明、高凯、马艳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初字第02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白媛、赵文明、高凯、马艳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白媛、赵文明、高凯、马艳蓉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扣留了被执行人马艳蓉在靖边公路管理段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法执字第0006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子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