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高政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登科、崔景科、崔文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政军,崔登科,崔景科,崔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362号申请执行人高政军,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崔登科,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崔景科,男,汉族,1980年5月28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崔文清,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政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登科、崔景科、崔文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65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