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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梁玮与许斌、侯鹏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玮,许斌,侯鹏超,贾秋立,临清市合立源木业有限公司,穆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38-1号原告梁玮,女,1986年11月16日,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许斌,男,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柴市。被告侯鹏超,女,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许斌之妻。被告贾秋立,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合立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刘垓子镇刘垓子村。法定代表人贾秋立,公司经理。被告穆治国,男,1977年3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玮与被告许斌、侯鹏超许斌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临清看守所,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本案的审理须等待上述刑事案件的侦查及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红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