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海珍与曾昭锦、关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珍,曾昭锦,关四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1541号原告:陈海珍,女,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洪锦山,住阳江市***。被告:曾昭锦,男,住阳江市***。被告:关四元,女,住阳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珍诉被告曾昭锦、关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冬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敖卓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