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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海珍与曾昭锦、关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珍,曾昭锦,关四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1541号原告:陈海珍,女,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洪锦山,住阳江市***。被告:曾昭锦,男,住阳江市***。被告:关四元,女,住阳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珍诉被告曾昭锦、关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冬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敖卓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