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00号原告龚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鑫连人民陪审员 彭乾坤人民陪审员 聂合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谭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