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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00号原告龚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鑫连人民陪审员  彭乾坤人民陪审员  聂合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谭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