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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5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牛玉鹏与张建孝、刘天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鹏,张建孝,刘天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5民初355号原告牛玉鹏,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建孝,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天鹏,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玉鹏与被告张建孝、刘天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玉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玉鹏与被告张建孝、刘天鹏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自行和解,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牛玉鹏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牛玉鹏负担。审 判 员  邹大海人民陪审员  尹淑艳人民陪审员  肖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娄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