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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殿斌与被告武介根、董亚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殿斌,武介根,董亚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81民初字第395号原告郭殿斌,男。委托代理人常宏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介根,男。被告董亚琴,女,。���告郭殿斌诉被告武介根、被告董亚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四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殿斌委托代理人常宏毅、被告武介根、被告董亚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殿斌诉称,被告武介根与被告董亚琴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3年共同经营水产生意时向其购买带鱼,截止2014年4月20日,二被告仍拖欠我带鱼款57000元,该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无奈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我带鱼款57000元整。被告武介根与被告董亚琴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武介根与被告董亚琴曾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8月1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介休市���贸市场经营水产生意时,至2014年4月20日欠原告郭殿斌带鱼款62000元,上述有被告武介根给原告郭殿斌出具的欠条为证。后被告武介根给付原告郭殿斌5000元,至今尚欠原告郭殿斌57000元未付。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武介根欠原告郭殿斌带鱼款57000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确认。此债务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视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合法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郭殿斌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的带鱼款570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武介根、董亚琴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连带偿还原告郭殿斌带鱼款57000元。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四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