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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维佳与无锡市北塘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佳,无锡市北塘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04行初10号原告杨维佳。委托代理人虞晓锋(受杨维佳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北塘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凤宾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三元,无锡市北塘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中樑(受无锡市北塘区城市管理局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维佳诉被告无锡市北塘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维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维佳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维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维佳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春审 判 员  朱 刚代理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琴志 更多数据: